3.2 安全疏散距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5.3.1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5.3.13的规定;
        2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2m;
        3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m处;
        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3.13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表5.3.13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

表5.3.13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

注:1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
          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
       2 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m。
       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和本表注1的规定增加25%。
       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住宅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
          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表6.1.5  安全疏散距离

表6.1.5  安全疏散距离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
6.0.5 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45m,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60m。单层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目录导航